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弘揚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者大愛奉獻精神,加強和規(guī)范救助捐獻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福建省遺體和器官捐獻條例》《中國紅十字會捐贈工作管理辦法》《中國紅十字會專項公益基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者子女助學救助工作是福州市紅十字會為推動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事業(yè)發(fā)展,專門針對已實施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者的家庭而開展的人道救助,設立福州市紅十字會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者子女人道助學金(以下簡稱“助學金”)。
第三條 助學金遵循尊重捐贈意愿,堅持量入為出,實施有限救助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助學金的籌集
第四條 助學金的來源:
(一)我市財政“永生基金”;
(二)國(境)內(nèi)外社團體、企業(yè)、個人等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市紅十字會歷年結余非定向捐款;
(四)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五)上級和兄弟市(區(qū))紅十字會援助的人道救助經(jīng)費;
(六)市紅十字會開展募捐、義演、義賣等活動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助學金接受的所有捐款,均應開具財政廳統(tǒng)一監(jiān)制的公益事業(yè)捐贈專用票據(jù),捐贈人可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相關辦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
第六條 以非貨幣形式捐贈,除捐贈人指定用途外,市紅十字會可以對捐贈物品進行義賣或公開拍賣,所得款項計入助學金。
第七條 捐贈人可以指定符合助學金救助條件的捐助對象,但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為受益人;捐贈人有權查詢、監(jiān)督捐款的使用情況。
第八條 社會定向捐助的捐助款原則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對象,如捐款超過該捐助對象的實際開銷費用,結余部分計入助學金,用于資助其他申請人。
第三章 助學金的使用
第九條 助學金的使用范圍限于對捐獻者中的困難家庭的子女實施人道助學。
第十條 助學對象的具體條件:
(一)在福州市境內(nèi)(含六區(qū)六縣<市>)實現(xiàn)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的福州籍捐獻者在讀子女;
(二)在福州市境內(nèi)(含六區(qū)六縣<市>)實現(xiàn)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的擁有福州市居住證捐獻者在讀子女。
第十一條 對捐獻者困難家庭的子女人道助學原則:
(一)屬地化救助原則。對捐獻者困難家庭的子女人道助學實行屬地化救助的原則,即原則上捐獻案例發(fā)生在本市內(nèi)(含六區(qū)六縣<市>),且捐獻者為本市戶籍或者其和子女均擁有福州市居住證。
(二)利他主義原則。捐獻意愿是出于利他主義而做出的,與獲得救助本身無關。
(三)主動申請原則。捐獻者家屬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主動向屬地紅十字會提出人道助學申請。
(四)連續(xù)救助原則。原則上每年資助一次直至其完成大學以內(nèi)學業(yè)(含大學)。
捐獻者子女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屬性可獲多種類別人道領域救助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救助,不重復救助。
第十二條 救助采用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實施救助。
第十三條 助學金申請和發(fā)放程序:
(一)由捐獻者1名直系親屬或近親屬向福州市紅十字會提交《福州市紅十字會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者子女人道助學金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包括申請人、捐獻者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證明復印件,入學相關證明(可從學生證、本年度學雜費繳費票據(jù)或學校在校證明等材料中選一項)。如戶口簿無法證實親屬關系的,須提供申請人與捐獻者的關系證明。
(二)市紅十字會賑濟救護部對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后,將資助名單及資助金額報市紅十字會執(zhí)委會研究。市紅十字會執(zhí)委會研究通過后,將助學金匯入申請人指定的賬戶。
(三)申請人需每年按規(guī)定條件向市紅十字會提交材料重新審核。
第十四條 助學金的發(fā)放標準:
(一)處于幼兒園至初中階段就學的捐獻者子女,每人每年救助2000元。
(二)處于高中(含高中和中專)階段就學的捐獻者子女,每人每年救助3000元。
(三)處于全日制大學教育(含大學、高職和大專,不含研究生及以上)階段就學的捐獻者子女,每人每年救助5000元。
第四章 資金監(jiān)督與審計
第十五條 助學金的發(fā)放接受社會監(jiān)督和專項審計。市紅十字會賑濟救護部會同辦公室提供財務報表,每年通過市紅十字會官方網(wǎng)站向社會通報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
附件:福州市紅十字會遺體和人體基器官捐獻者子女人道助學金申請表